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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55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佳蕙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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