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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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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吳雲華       黃氏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五藍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 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6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惟其中原告吳雲華、黃氏娥分別請求預告工資14,660元、14,6 6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二分之一 即500 元,原告另請求資遣費、未足額提撥退休金部分,則無前 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40 元(計算式:1,440 元-500 元=94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 救字第3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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