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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夏懷憶       蔡青兒       潘思伃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昇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法 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5,320元,本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雖其中原告請求之加班費合計75,8 16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然因原告另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合計9,504 元部分並無前述暫 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用,本件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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