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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55號 原   告 陳蔚蠙 原   告 施進源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井電機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法 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84,068 元, 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積欠薪資合 計1,805,737 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 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 判費之1/2 即9,460 元(18,919元÷2 =9,460 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原告另請求給付提撥退休金合計118,798 元、原告 施進源之資遣費59,533元,合計178,331 元部分,並無前述暫免 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本件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11,241元(20 ,701元-9,460元=11,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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