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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雄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原   告 璨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照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順傑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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