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892號
原 告 張榮彬
訴訟
代理人 林易志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有蓁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承攬修繕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