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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勞小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戴傳國 被   告 鴻陞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薪資,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 於屏東縣,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其給付勞 務之地位於臺南市,即契約履行地係在臺南市,則揆諸前 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又原告主張本件本院若認無管轄權應 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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