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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勞簡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崴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藝豑 訴訟代理人 方薰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判決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7,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