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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小調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柯川道 相 對 人 得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苑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向聲請人給付租金。查相對人之營業所位於高雄 市左營區,有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 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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