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柯川道
相 對 人 得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鄞苑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向
聲請人給付租金。查相對人之營業所位於高雄
市左營區,有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
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