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松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松茂
相 對 人 洪俊豪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機票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屯區,有相對人
戶籍謄本在
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