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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小調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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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松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茂 相 對 人 洪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機票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屯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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