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豐永
相 對 人 琁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琁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ADSL-MPLS 服務費,
兩造同意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琁閔實業有限公司
ADSL-MPLS 合約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聲請人之聲請移
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