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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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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相 對 人 琁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ADSL-MPLS 服務費,兩造同意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琁閔實業有限公司 ADSL-MPLS 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聲請人之聲請移 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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