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華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育成
相 對 人 立多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彤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
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建築物消防工程
委任契約書在卷
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