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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簡調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華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成 相 對 人 立多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彤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建築物消防工程委任契約書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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