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馬武揚
相 對 人 創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文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所明定,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南市○○區○○街○
段000 巷000 弄00號,有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紙在
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
聲請人應向臺灣臺難地方法院聲請公
示送達。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揆諸前揭說明,自
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