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馬武揚 相 對 人 創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所明定,並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南市○○區○○街○ 段000 巷000 弄00號,有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紙在 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臺灣臺難地方法院聲請公 示送達。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 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