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剛綸
相 對 人 李蔡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並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田寮區」,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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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
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