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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相 對 人 李蔡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並於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田寮區」,有相 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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