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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鼎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生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龍寶電   訊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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