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鼎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龍生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龍寶電
訊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