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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力雅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曾國書、邱漢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678,2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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