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宏丞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采民為意思表示之
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