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東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義升
訴訟代理人 蔡豪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美華間請返還
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不動產高
雄市○○區○○段○○○ ○號及其上建物同區段1634建號(即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號房地),該不動產
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8,539,789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73,029元/ ㎡×面積
24,941.77 ㎡×5/10000 +其上同區段1634建號建物總現值
1,235,800 =18,539,7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