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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東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升 訴訟代理人 蔡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華間請返還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不動產高   雄市○○區○○段○○○ ○號及其上建物同區段1634建號(即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號房地),該不動產   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8,539,789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73,029元/ ㎡×面積   24,941.77 ㎡×5/10000 +其上同區段1634建號建物總現值   1,235,800 =18,539,7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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