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永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東明
相 對 人 今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發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今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