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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郭義勇 聲 請 人 郭淑媛 聲 請 人 蕭淑文 前列三人共同 相 對 人 簡銘宏 相 對 人 達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益 相 對 人 丁博文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2,738,788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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