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郭義勇
聲 請 人 郭淑媛
聲 請 人 蕭淑文
前列三人共同
相 對 人 簡銘宏
相 對 人 達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弘益
相 對 人 丁博文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等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2,738,788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