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奕森
相 對 人 陳孟涵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涵及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略以:相對人陳孟涵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陳孟涵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陳孟涵於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請求確認相對
人等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該
債權已取得本院106年度執字第76681號
債
權憑證之
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
請顯無調解必要,依
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