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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司調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奕森 相 對 人 陳孟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涵及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孟涵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陳孟涵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陳孟涵於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請求確認相對 人等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6年度執字第76681號債 權憑證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 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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