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宏哲
相 對 人 炯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聖宏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哲及炯安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
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略以:相對人林宏哲向聲請人借款,未
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林宏哲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
相對人林宏哲於炯安企業有限公司任職,請求確認相對人等
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該
債權已取得本院105 年度執字第111623號
債權憑證之
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
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
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