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小字第 17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775號 原   告 高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婷 訴訟代理人 唐柏紳 被   告 黃子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摘要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12時26分許,在高雄 市○○區○○路○○○ 巷○○號前,移動牌照號碼580-JAS 普通 重型機車(下稱機車)不慎,撞擊原告所有由唐柏紳駕駛登 記為原告所有牌照號碼TDE-9310營業小客車(下稱計程車) 之左側駕駛座門、乘客座門,致受有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 同)10,113元、營業損失12,500元(每日營收2,500 元,共 5 日)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訴訟等情。並 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22,613元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我坐在機車上牽車後退時,唐柏紳開很快,撞到 我,我不認為有什麼肇事責任,我沒對唐柏紳求償就不錯, 雖然沒有損失,但被唐柏紳嚇到云云,資為抗辯。 三、按汽車(包括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1 款 參照)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 條第2 款定有明文。被告考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卷頁26背面、 28),為原告所不爭執,被告對於前揭規定之義務自為明知 或無法諉為不知。依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天候晴、日間自然 光線,唐柏紳駕駛計程車沿高雄市○○區○○路○○○ 巷之一 般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現場圖、調查報告 表(一)為證(卷頁16正、背面、17、18),適被告卻坐著 機車自其位在233 巷22號之住家後退倒出,竟疏未注意謹慎 緩慢後倒,亦未注意行駛在巷道之車輛,機車後車尾撞及行 駛中的唐柏紳計程車左側前、後車門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屬 實(卷頁26及20正、背面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足 徵被告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有重大過失,故被告所辯其無 肇事責任云云,殊無可取。又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修車 費用10,113元、營業收入共12,500元,為被告不予爭執(卷 頁26背面),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自住家倒車時疏未注意謹慎緩慢後倒,亦未 注意行駛在巷道之唐柏紳所駕駛原告所有計程車,機車後車 尾撞及計程車左側前、後車門,致受有修車費用10,113元、 營業收入12,500元。從而,原告依生碰撞,惟各自主張或反 訴主張之損害,均於法無據,從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22,61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判決係就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依同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436 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 第438 條至第445 條、第448 條至第450 條、第454 條、第 455 條、第459 條、第462 條、第463 條、第468 條、第 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