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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小字第 21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146號 原   告 前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憲 被   告 吳瓊忠即澎澎喜慶綜合服務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委託原告為其製作官 方網站網頁手機版本,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 萬6250 元(下稱系爭委任契約),被告並於同年12月1 日匯款1 萬 元作為訂金。惟原告於107 年5 月初已按被告要求製作完成 ,詎被告拒絕給付尾款,爰依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委 任契約之報酬1 萬6250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原已有電腦版官方網站,惟為增加廣告效益 、提升業績,遂與原告締結系爭委任契約,委託原告另製作 官方網頁手機版本。惟據被告事後了解,如在原有電腦版官 方網站外,另製作手機版官方網站(下分別略稱電腦版官網 、手機版官網),將因傳統手機版與電腦版同時被GOOGLE搜 尋引擎所收錄,重複內容過多,電腦版官網被判別不符合手 機閱覽模式,手機版則符合手機閱覽模式,將導致被告原有 之電腦版官網在GOOGLE搜尋引擎之搜尋排名下滑,原告為電 腦專業,亦知悉被告不願更動電腦版官網使之與手機版官網 合併,即係恐改變原電腦版官網排名。現因兩造認知不同, 原告做出不堪被告使用之手機版官網,兩造應各負損失始屬 合理。遑論任何買賣之取消最多沒收訂金,當初被告保留尾 款未支付,即意味待審核滿意後再行付款,現手機版官網既 未經被告審核通過,原告當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尾款。再者, 原告交付其製作手機版官網的時間亦遲延達半年,違反系爭 委任契約,當無請求被告給付尾款之權利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委任乃受任人本於一定之目的提供勞務,為委任人處理事 務(民法第528 條參照)。於雙方契約約定有報酬之情形下 ,苟受任人已為事務之處理,則不問事務是否已發生預期效 果或成功,原則上即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 第2189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債務人已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 給付,即生提出之效力,民法第235 條本文亦可參照。本件 兩造對於:被告曾委託原告為其製作手機版官網,約定價金 2 萬6250元。被告已於106 年12月1 日給付原告訂金1 萬元 ,尚餘尾款1 萬6250元;又原告已完成手機版官網製作,惟 為被告所拒等情,均表示不爭執,並有報價單、匯款資料、 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手機版官網網頁列印資料等件在卷 可憑(見卷第5 頁~第11頁),堪可認定。被告以原告提出 之手機版官網,將致使其原有電腦版官網於GOOGLE搜尋引擎 之搜尋排名下滑為由,拒絕給付原告所餘之酬金1 萬6250元 ,惟此為原告所否認,則本件原告得否請求委任事務之報酬 ,應審究者厥為:原告通知被告受領之手機版官網是否得認 已依債之本旨為給付。經查: 1.兩造對於系爭委任契約之內容即為手機版官網之製作一情並 不爭執,則原告既已完成手機版官網之製作並提出予被告, 即堪認已依契約債之本旨為給付。被告雖以兩造LINE通訊軟 體對話記錄「被告:因為感覺不利於seo 他是專用手機版而 已不支援電腦版,是過時的做法」、「原告:現在我們幫客 戶做原本就都是一體成形。當初你們的考量就是無法放棄電 腦版現在seo 排名」、「被告:現在都是自適應網頁。手機 電腦通用」等語(見卷第68頁),辯稱:原告早已知被告要 求另製作手機版官網,即係為避免影響其原有電腦版官網於 GOOGLE搜尋引擎之搜尋排名,然另製作手機版官網的結果, 將因傳統手機版與電腦版同時被收錄,重複內容過多,電腦 版的網站被判別不符合手機閱覽模式,手機版則符合手機閱 覽模式,如此將造成電腦版的網站排名比較差云云,惟查, 被告針對傳統手機版官網之存在,亦將影響電腦版官網之搜 尋排名,僅提出資訊公司之網頁資料為憑(見卷第69頁), 斟酌上開內容既未經GOOGLE官方所證實,是否與事實相符, 容屬有疑。況本件委任事務為手機版官網之製作,又契約議 定時選擇另製作手機版官網(而非被告於LINE對話中所稱之 「手機電腦通用之自適用網頁」),即係因考量被告無法放 棄現有電腦版官網於搜尋引擎之排名,不願更動現有電腦版 而將電腦、手機版合併,此決定亦經被告同意,而使「另製 作手機版官網」成為兩造合意之契約內容,則避免影響被告 原有電腦版官網之排名僅為意思形成過程之諸多考慮因素之 一,並未成為原告之履約內容,據此,不論手機版官網製作 是否果影響電腦版官網之排名,均認不影響原告委任報酬之 請求。 2.至被告另辯稱:原告製作手機版官網的時間遲延達半年云云 ,惟查,依兩造LINE通話記錄所示,在原告於107 年5 月22 日提出手機版官網前,兩造之討論內容均未言及原告有逾期 給付,亦未見被告有催促原告提出給付之情事(見卷第8 頁 ),則原告主張,其有告知被告做的東西比較多,會做的比 較慢,被告也有同意等語,尚屬有據。是被告自不得事後執 此為拒絕給付報酬之理由。 ㈡據上,依系爭委任契約之債務本旨,原告所負義務即為提出 手機版官網,原告亦已依債務本旨為給付,從而,原告依系 爭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尾款1 萬 625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7 月12日( 送達回證見卷第2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予一一論駁。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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