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146號
原 告 前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信憲
被 告 吳瓊忠即澎澎喜慶綜合服務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委託原告為其製作官
方網站網頁手機版本,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 萬6250
元(下稱
系爭委任契約),被告並於同年12月1 日匯款1 萬
元作為訂金。
惟原告於107 年5 月初已按被告要求製作完成
,
詎被告拒絕給付尾款,
爰依
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委
任契約之
報酬1 萬6250元,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原已有電腦版官方網站,惟為增加廣告效益
、提升業績,遂與原告締結系爭委任契約,委託原告另製作
官方網頁手機版本。惟據被告事後了解,如在原有電腦版官
方網站外,另製作手機版官方網站(下分別略稱電腦版官網
、手機版官網),將因傳統手機版與電腦版同時被GOOGLE搜
尋引擎所收錄,重複內容過多,電腦版官網被判別不符合手
機閱覽模式,手機版則符合手機閱覽模式,將導致被告原有
之電腦版官網在GOOGLE搜尋引擎之搜尋排名下滑,原告為電
腦專業,亦知悉被告不願更動電腦版官網使之與手機版官網
合併,即係恐改變原電腦版官網排名。現因兩造認知不同,
原告做出不
堪被告使用之手機版官網,兩造應各負損失始屬
合理。遑論任何買賣之取消最多沒收訂金,當初被告保留尾
款未支付,即意味待審核滿意後再行付款,現手機版官網既
未經被告審核通過,原告當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尾款。再者,
原告交付其製作手機版官網的時間亦遲延達半年,違反系爭
委任契約,當無請求被告給付尾款之權利等語置辯,並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委任
乃受任人本於一定之目的提供勞務,為
委任人處理事
務(
民法第528 條
參照)。於雙方契約約定有報酬之情形下
,
苟受任人已為事務之處理,則不問事務是否已發生預期效
果或成功,原則上即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103 年度
台上字
第2189號
裁判意旨參照);又
債務人已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
給付,即生提出之效力,民法第235 條本文亦
可參照。
本件
兩造對於:被告曾委託原告為其製作手機版官網,約定價金
2 萬6250元。被告已於106 年12月1 日給付原告訂金1 萬元
,尚餘尾款1 萬6250元;又原告已完成手機版官網製作,惟
為被告所拒
等情,均表示不爭執,並有報價單、匯款資料、
LINE通訊軟體對話
記錄、手機版官網網頁列印資料等件在卷
可憑(見卷第5 頁~第11頁),堪可認定。被告以原告提出
之手機版官網,將致使其原有電腦版官網於GOOGLE搜尋引擎
之搜尋排名下滑為由,拒絕給付原告所餘之酬金1 萬6250元
,惟此為原告所否認,則本件原告得否請求委任事務之報酬
,應審究者
厥為:原告通知被告受領之手機版官網是否得認
已依債之本旨為給付。
經查:
1.兩造對於系爭委任契約之內容即為手機版官網之製作一情並
不爭執,則原告既已完成手機版官網之製作並提出予被告,
即
堪認已依契約債之本旨為給付。被告雖以兩造LINE通訊軟
體對話記錄「被告:因為感覺不利於seo 他是專用手機版而
已不支援電腦版,是過時的做法」、「原告:現在我們幫客
戶做原本就都是一體成形。當初你們的考量就是無法放棄電
腦版現在seo 排名」、「被告:現在都是自
適應網頁。手機
電腦通用」等語(見卷第68頁),辯稱:原告早已知被告要
求另製作手機版官網,即係為避免影響其原有電腦版官網於
GOOGLE搜尋引擎之搜尋排名,然另製作手機版官網的結果,
將因傳統手機版與電腦版同時被收錄,重複內容過多,電腦
版的網站被判別不符合手機閱覽模式,手機版則符合手機閱
覽模式,如此將造成電腦版的網站排名比較差
云云,
惟查,
被告針對傳統手機版官網之存在,亦將影響電腦版官網之搜
尋排名,僅提出資訊公司之網頁資料為憑(見卷第69頁),
斟酌
上開內容既未經GOOGLE官方所證實,是否與事實相符,
容屬有疑。況本件委任事務為手機版官網之製作,又契約議
定時選擇另製作手機版官網(
而非被告於LINE對話中
所稱之
「手機電腦通用之自適用網頁」),即係因考量被告無法放
棄現有電腦版官網於搜尋引擎之排名,不願更動現有電腦版
而將電腦、手機版合併,此決定亦經被告同意,而使「另製
作手機版官網」成為兩造
合意之契約內容,則避免影響被告
原有電腦版官網之排名僅為意思形成過程之諸多考慮因素之
一,並未成為原告之履約內容,據此,不論手機版官網製作
是否果影響電腦版官網之排名,均認不影響原告委任報酬之
請求。
2.至被告另辯稱:原告製作手機版官網的時間遲延達半年云云
,惟查,依兩造LINE通話記錄所示,在原告於107 年5 月22
日提出手機版官網前,兩造之討論內容均未言及原告有逾期
給付,亦未見被告有催促原告提出給付之情事(見卷第8 頁
),則原告主張,其有告知被告做的東西比較多,會做的比
較慢,被告也有同意等語,尚屬有據。是被告自不得事後執
此為拒絕給付報酬之理由。
㈡據上,依系爭委任契約之債務本旨,原告所負義務即為提出
手機版官網,原告亦已依債務本旨為給付,從而,原告依系
爭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尾款1 萬
6250元,及自
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
翌日即107 年7 月12日(
送達回證見卷第2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予一一論駁。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