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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小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404號 原   告 亞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士涵 訴訟代理人 黃佳珍 被   告 希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瑛 訴訟代理人 薛源隆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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