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嘉嘉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瓊瑤
被
上 訴 人 林淳豐即秀老大茶水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軟體安裝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 年9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5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36 條第32第2 項
準用第
471 條第1 項規定,上訴狀內為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未提
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被告於107 年10月2 日提起上訴,此有民事聲明上訴狀
上
所載之收文章在卷
可佐。而上訴狀所載內容僅有「為不服
本院107 年度雄小第743 號請求返還軟體安裝服務費事件的
民事判決,特於法定
期間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僅
先聲明如上」,並未表明上訴理由。又現已逾20日仍未補正
上開上訴理由,依前開法條之意旨,被告所提上訴自不合法
,且
無庸命其補正,
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第471 條第1 項、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