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72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鈦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
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均
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
參照
。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400元,該
裁定於107 年3 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院
卷第18頁),
惟原告
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
費狀況查詢資料
可考(見院卷第20頁至第23頁),
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