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小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72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鈦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400元,該 裁定於107 年3 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院 卷第18頁),原告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 費狀況查詢資料可考(見院卷第20頁至第23頁),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