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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小字第 8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原   告 隆進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穎 訴訟代理人 陳炫文 被   告 陳奕至 訴訟代理人 翁天成       高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新台幣 參仟柒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陸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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