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原 告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盛
被 告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七
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