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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小字第 9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原   告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盛 被   告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七 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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