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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救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御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昱慶 相 對 人 尤竑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為證,聲請人既經法扶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 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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