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童子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
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
裁判費,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
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
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8,2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如
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