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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童子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 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8,2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