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林月娥
被
上 訴 人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美華
被上 訴 人 福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蓓
被上 訴 人 林維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簡易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
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4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均於108 年4 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按,是
揆諸前
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