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昌彥即晉欣防水材料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柏工程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345 元,應繳第二
審上訴
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