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438號 上 訴 人 萬翔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溫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1,773,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