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李仁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6,100 元,應徵第2
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