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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1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承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山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5,5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