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1984號
原 告 亞科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承洋
訴訟代理人 顏佑勳
黃寶如
被 告 陳嘉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違約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七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伍拾元為原
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6 年12月間委託被告開發金融交易客
製化平台系統設置(下稱
系爭系統),伊並先後於同年月18
日至21日提供詳細規格資料予被告、同年月22日提供參考畫
面予被告、同年月25日提供API 串接網址予被告。
嗣雙方於
同年月25日簽署「電腦軟體客制化開發合約」(下稱系爭合
約),約定履約
期間為107 年1 月31日前。
詎被告於簽約前
未謹慎評估自身承接能力,並在專案期間多次拖延專案進行
時程,經伊釋出善意請被告提出與規格相符之驗收項目,且
多次延後驗收時間,然被告皆未能提出符合伊106 年12月18
日提供規格之系爭系統,並多次推諉責任,經伊於107 年5
月8 日寄發
存證信函予被告表示終止系爭合約,被告已於同
年月12日收受該信函,故系爭合約已於107 年5 月12日終止
,並因此致伊受有損害。而系爭合約係因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
由而終止,依系爭合約第13條第2 項約定,被告自應返還伊
於107 年1 月5 日支付之系爭合約金額20%訂金即新臺幣(
下同)14,000元。其次,依系爭合約第3 條第1 項約定,履
約期間為107 年1 月31日前,系爭合約於107 年5 月12日終
止,被告共逾期100 日,故伊得依系爭合約第8 條1 項約定
,請求被告賠償懲罰性
違約金70,000元。另
本件因可歸責於
被告之事由,導致伊無法如期向客戶即訴外人鄒平正交付系
爭系統,而需負違約責任,因此於107 年7 月4 日與鄒平正
解除契約,並賠償鄒平正156,450 元,故伊得依系爭合約第
12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156,450 元,以上共計240,450 元
。為此,依系爭合約第8 條第1 項、第12條及第13條第2 項
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240,45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本件是由原告發包的簡易金融匯率串接平台專案
,伊係於106 年12月自104 外包網的管道中獲知,該專案的
預算為50,000元至100,000 元,伊最終承包價格則為70,000
元,因此系爭系統按常理應屬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的案件
。詎原告在104 外包網上所公告的要約內容,與實際簽約時
在履約內容的要求上,發生巨大差距,但伊為爭取此案,避
免工程師人力閒置,只好勉強接受此不合理的外包案,且原
告在
本案驗收規格上做不合理變動,諸如原告驗收時要求以
規格書交易面板中所備註的國外專業的匯率交易網站作為驗
收標準,且原告任意變更資料源(串接API )的規則,如依
合約規格要求內容,伊實已履約完畢;伊對於所承包的工作
,均已幾近完成(倘如有少數缺漏,亦可經由補正而完成)
,其他未完成的部份,包括真實艙的交易面板畫面、資料源
(串接API )規則,則係由原告所造成;另原告所訂二階段
驗收規定及違反其協力義務(例如未依約定提供入金之銀行
帳號、未依約定提供電子錢包相關資訊)等,以致於系爭系
統無法完成驗收,自係
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與伊
無涉,故
本件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
聲請均
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106 年12月間委託被告開發系爭系統,
兩造於
同年月25日簽署系爭合約,約定履約期間為107 年1 月31日
前,且其已依約給付被告訂金14,000元,然被告未能如期完
成系爭系統設置,原告
乃於107 年5 月8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
被告表示終止系爭合約,被告已於同年月12日收受該信函,
故系爭合約已於107 年5 月12日終止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有系爭合約、高雄西甲郵局存證號碼000407號、000471
號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合作金庫網路銀
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附卷
可稽(見卷一第10至29頁、第
89頁),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原告主張系爭系統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以致未如期完成
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1.原告主張其先後於106 年12月18日至21日提供詳細規格資料
予被告、同年月22日提供參考畫面予被告、同年月25日提供
API 串接網址予被告
等情,業經其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為憑(見卷一第31至87頁),而觀該LINE對話紀錄,原告
公司人員確有於106 年12月19日、同年月21日傳送「二元期
權交易系統-系統架構及功能需求規格」之檔案予被告(見
卷一第32頁);再於106 年12月22日提供參考畫面予被告(
見卷一第33頁);
復於同年月25日提供API 串接網址予被告
(見卷一第33頁),則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可信為真實。
2.原告於107 年3 月12日驗收系爭系統時,被告並未提出符合
系爭合約規格之系統,此經本院當庭
勘驗107 年3 月12日驗
收會議錄音,有本院勘驗結果
可證(見卷三第5 至16頁、第
21至44頁、第54至69頁,詳如附表二所示),依
斯時原告公
司人員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所製作之系爭系統,
至少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項目(見卷二第55至57頁)未符合系
爭合約要求。而原告於當日彙整驗收項目及問題描述,並告
知被告將於107 年3 月19日進行線上驗收,經被告於會議時
表示同意(見卷三第68頁);原告再於107 年3 月15日提供
被告線上表單進行修正進度追蹤,復於同年月15日、16日一
再提醒被告必須進行線上表單進度填寫,被告皆不予理會,
且未做進度更新;嗣被告於107 年3 月19日線上驗收當日,
經原告要求進行線上驗收,卻回應「還不行喔」等語,而表
示仍無法進行驗收之意(見卷一第69頁LINE對話紀錄);被
告進而表示「我們先看交易畫面好嗎,這個可以再往下走,
不然這個過不了就麻煩了」、「我先確認一下進度再驗收好
嗎」、「交易面板應該還不行吧」、「我在催工程師了」等
語(見卷一第69至70頁LINE對話紀錄),要求原告先看交易
畫面驗收,並請求確認被告團隊進度後再行驗收,顯見被告
遲至107 年3 月19日仍未能依約完成系爭系統,則原告主張
被告未能依系爭合約製作符合規格之系爭系統,
洵屬有據。
3.被告雖辯稱:本件是由原告發包的簡易金融匯率串接平台專
案,其係於106 年12月從104 外包網的管道中獲知,該專案
的預算為50,000元至100,000 元,最終承包價格則為70,000
元,因此系爭系統按常理應屬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的案件
云云。然一般於104 外包網上所揭露之專案資訊皆為概述,
僅提供專案招募之功能,且無法於系統上直接簽約,實際內
容及簽約金額必須接洽後進行討論,而兩造間所簽訂者既係
系爭合約,被告即應依系爭合約「附件一:系統架構及功能
需求規格」(見卷二第22至33頁),製作符合合約約定內容
之系統,自難僅因其於104 外包網所獲致之資訊而主觀上認
為系爭系統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的案件,而得作為未能如
期履約之正當事由。
4.被告再辯稱:原告在本件驗收規格上做不合理變動,諸如原
告驗收時要求以規格書交易面板中所備註的國外專業的匯率
交易網站作為驗收標準,且原告任意變更資料源(串接API
)的規則,如依合約規格要求內容,其實已履約完畢云云。
惟原告公司人員早於106 年12月25日即提供API 串接網址予
被告,再於同年月27日將API 資料提供予被告使用(見卷一
第33頁、第36頁LINE對話紀錄);且被告於107 年2 月13日
亦已表示知道API 來源(見卷一第59至60頁LINE對話紀錄)
,實
難認原告有何變更API 串接規則之情事;又被告於107
年3 月7 日向原告表示可以測試系爭系統時,經原告人員測
試後,告知「線圖沒有每秒鐘在變換…之前有說過API 的資
料雖然是每1 分鐘才會拋1 次資料過來,但每1 秒鐘必須要
隨機跳動資料的小數點後幾位數,讓它看起來像是有在每秒
鐘即時撈資料進來一樣」等語,被告則回以「不是每分鐘嗎
,我們原來做的是每秒,但我請工程師改成每分鐘說」、「
我的Demo裡是用每秒做的」等語(見卷一第63頁LINE對話紀
錄);參以被告於107 年3 月12日驗收會議時,經原告公司
副總經理即訴外人黃瓊慧表示「這個…應該這樣講啦,每次
我都是把資料…全部的文件都彙整給你們了,可能是老師(
指被告)比較忙,所以,你們應該發現到每次你們問我問題
不管是在LINE上或是電話中,我永遠只回答一句話,告訴你
…」,被告即接話「『文件裡面有』,沒錯,都是這樣說的
」等語(見卷三第67頁),且於該次驗收會議,對於原告公
司人員表示驗收不合格之項目,被告均未
異議表示與系爭合
約規格需求不同,反而係一再與原告確認規格需求,足見被
告並未清楚瞭解原告對於系爭系統之規格需求,即擅自指示
工程師開始製作系統或更動內容,以致不符合系爭合約規格
;再以兩造於107 年3 月12日驗收會議之對話內容觀之,並
未見原告有何擅自更動系爭合約內容或增加系爭合約所無內
容之指示,至規格書交易面板中既已備註國外匯率交易網站
,則原告以此作為驗收標準,即難認有何違反合約之情事。
因此,被告辯稱原告多次變更系統規格,實係其自始至終均
未曾詳閱原告提供之系爭合約「附件一:系統架構及功能需
求規格」及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即逕自請工程師開始製作
系爭系統所致。參以原告於107 年3 月12日驗收系爭系統時
,被告至少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事項未能完成,其未完成事項
、種類繁多,應可認被告未確實理解系爭系統之規格,且無
能力完成系爭系統之建置無誤。
5.綜上,被告未能如期完成系爭系統建設,實係因其自始至終
均未細讀「附件一:系統架構及功能需求規格」,以致其未
能理解原告對於系爭系統之規格需求所致,原告主張因可歸
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於107 年5 月12日終止系爭合約,即為正
當。
㈢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為何?
1.系爭合約第13條第2 項約定:「本合約之解除或終止如係可
歸責於乙方(即被告)之事由所致,乙方應於甲方(即原告
)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後10個工作天內返還甲方已支付之款
項並賠償甲方自行或使
第三人改正之費用。」(見卷一第15
頁)。則系爭合約既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終止,原告
依
前揭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款項即14,000元,
洵屬
有據。
2.按損害賠償,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
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而本條所謂「所受損害」,即
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
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
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
可參)。此
所稱之「所失利益」,固
非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
為限,或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然依通常情形
,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有客觀之確定性
時,即得稱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6號判決可參)。
查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若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他
方遭受損害者,則可歸責之一方應負賠償責任。」(見卷一
第14頁)。而系爭合約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原告無法
如期向客戶鄒平正交付系爭合約標的即系爭系統,致需負違
約責任,因此於107 年7 月4 日與鄒平正終止合約,並賠償
鄒平正156,450 元等情,業經原告提出網頁專案設計合約書
、收款紀錄、合約終止協議書、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
折讓證明單及現金簽收單為據(見卷一第90至91頁、卷二第
34至52頁)。參以原告與鄒平正間網頁專案設計合約書所附
之「二元期權交易系統系統架構及功能需求規格
暨需求訪談
確認書」內容確與原告提供予被告之「附件一:系統架構及
功能需求規格」內容一致,自可信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所製作
之系爭系統即係鄒平正所訂製之系統無誤。因此,本件既係
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原告須返還鄒平正已支付之156,45
0 元,此部分屬原告依原定契約可取得之利益,自屬原告之
所失利益而得請求被告賠償,則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56,450 元,即屬可採。
3.按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
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
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
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
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
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 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之約定,為
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
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
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
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
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
,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
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數額,以實現社會正義外,當事人
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
拘束,法院亦應
予以尊重,始符契
約約定之本旨。倘債務人於違約時,仍得任意指摘原約定之
違約金額過高而要求核減,無異將債務人不履行契約之不利
益歸由債權人分攤,不僅對債權人
難謂為公平,抑且有礙交
易安全及私法秩序之維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
判決可參)。查系爭合約第8 條1 項約定:「乙方逾期交付
,應給付甲方每逾期1 日按合約總價(含
營業稅)1 %計之
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交付或甲方終止、解除本合約為止,
甲方並得逕自應付款項中扣除之,但以不超過合約總價為限
。」(見卷一第13頁)。再依系爭合約第3 條第1 項約定,
本件履約期間為107 年1 月31日前(見卷一第11頁),而系
爭合約係於107 年5 月12日經原告依法終止,故至原告終止
系爭合約止,被告共逾期100 日(計算式:2 月28日+3 月
31日+4 月30日+5 月11日=100 日);而本件合約總價為
70,000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依
上開約定計算,被告應給
付之違約金為70,000元(計算式:70,000元×1 %×100 日
=70,000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70,000元
,亦屬有理。
4.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4,000元,並賠償所受損害156,45
0 元及違約金70,000元,合計240,450 元,均屬正當。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第8 條第1 項、第12條及第13條
第2 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40,4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7 年8 月21日(起訴狀繕本於107 年8 月10日寄
存送達,於同年月20日生送達效力,見卷一第97、98頁送達
證書)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
自
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
裁判。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
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
│附表一: │
├──┬────┬────────────┬──────────────────────────────────────┤
│編號│ 功能 │ 主功能項目 │ 問 題 描 述 │
├──┼────┼────────────┼──────────────────────────────────────┤
│ │ │ │1.不應該直接切入交易價格波動頁面。 │
│ 1 │ 首頁 │1.頁面設計 │2.亞科於3/16提供首頁設計畫面。 │
│ │ │ │3.不論是前後台UI請改中文介面。 │
├──┼────┼────────────┼──────────────────────────────────────┤
│ │ │ │1.密碼無加密功能。 │
│ 2 │ │1.會員登錄 │2.版面字元格式要調整;eg.“使用者帳號”應為一行,但卻變成兩行。 │
│ │ │ │3.在login real輸入模擬艙帳號,顯示登入失敗,但卻登入了模擬艙帳號。 │
├──┤ ├────────────┼──────────────────────────────────────┤
│ │ │ │1.在真實艙登入界面無註冊選項。 │
│ 3 │ │2.註冊會員 │2.註冊時需選擇國別以及勾選同意條款。 │
│ │ │ │3.在選擇國別時,不希望用輸入而是要使用下拉式選單(需要是全世界國家皆有,依字│
│ │ 會員 │ │ 母排列)。 │
├──┤ ├────────────┼──────────────────────────────────────┤
│ 4 │ │3.忘記密碼 │虛擬艙登入畫面無忘記密碼選項。 │
├──┤ ├────────────┼──────────────────────────────────────┤
│ 5 │ │4.修改會員資料 │希望是可以直接在修改頁面直接做修改。 │
├──┤ ├────────────┼──────────────────────────────────────┤
│ 6 │ │5.修改密碼 │希望是可以直接在修改頁面直接做修改。 │
├──┤ ├────────────┼──────────────────────────────────────┤
│ │ │ │1.後台無法管理會員帳號及交易權限。 │
│ 7 │ │6.可刪除及暫時鎖定會員交│2.目前只能審核註冊帳號開通功能。 │
│ │ │ 易功能 │3.會員無法刪除。 │
├──┼────┼────────────┼──────────────────────────────────────┤
│ 8 │ │1.有關xxxx │未填入對應內容。 │
├──┤ ├────────────┼──────────────────────────────────────┤
│ 9 │ │2.開戶教學 │未填入對應內容。 │
├──┤ ├────────────┼──────────────────────────────────────┤
│ 10 │ │3.入金教學 │未填入對應內容。 │
├──┤ ├────────────┼──────────────────────────────────────┤
│ 11 │關於我們│4.出金教學 │未填入對應內容。 │
├──┤ ├────────────┼──────────────────────────────────────┤
│ 12 │ │5.甚麼是二元期權 │未填入對應內容。 │
├──┤ ├────────────┼──────────────────────────────────────┤
│ 13 │ │6.平台說明 │未填入對應內容。 │
├──┤ ├────────────┼──────────────────────────────────────┤
│ 14 │ │7.免責申明及服務條款 │1.未填入對應內容。 │
│ │ │ │回覆表單,沒有做到。 │
├──┼────┼────────────┼──────────────────────────────────────┤
│ │ │ │1.上次一分鐘更新一次,這次有改為一秒鐘更新一次;但顯示方式需要再增進。 │
│ │ │ │2.選擇幣別 線圖會出錯。 │
│ │ │ │3.顯示時請等比例移動,eg.滑鼠移到最上面往上呈現一格,到最下方呈現往下一格。 │
│ │ │ │4.後台幣值自行設定可顯示小數點第幾位,Y軸設定5為基據,並根據資料可上下浮動;│
│ │ │ │ 例如小數第三位 則是29.000/29.005/29.010/29.015/29.020 │
│ │ │ │5.規則1 API的值+手動加減的值=線圖的值 目前是錯的。 │
│ │ │ │6.格線和滑鼠的十字曲線需添加,在切換幣別與圖形顯示方式時頁面會跳掉(無畫面)│
│ │ │ │7.點擊左方「交易」按鈕,畫面一開始會閃爍出蠟燭圖後,線圖就消失沒有出現。 │
│ │ │ │8.左方的「功能表」畫面色彩請調配,文字和底色幾乎相同,不易辨識。 │
│ 15 │交易面板│即時趨勢圖 │9.每一分鐘串進來的資料畫面會重新load,請調整為不重新讀取畫面。 │
│ │ │ │10.load in 的畫面進行太久(與競爭平台相差5秒以上)。 │
│ │ │ │11.閉鎖期無手動控制滑點功能。 │
│ │ │ │12.線圖無法進入閉鎖期。 │
│ │ │ │13.各區間的閉鎖期要可分別設定區間。 │
│ │ │ │14.最後一分鐘需要做到無法交易買賣。 │
│ │ │ │15.P4閉鎖期內,做反向。管理者可調整漲或跌。 │
│ │ │ │16.閉鎖期前,都可以棄單。棄單後,要由管理都決定是否成立,同時手續費由管理者 │
│ │ │ │ 決定。 │
├──┼────┼────────────┼──────────────────────────────────────┤
│ 16 │外匯/期 │1.各國即時匯率查詢 │外匯列表及趨勢圖沒有做到。 │
├──┤貨資訊 ├────────────┼──────────────────────────────────────┤
│ 17 │ │2.各國即時期貨市場查詢 │外匯列表及趨勢圖沒有做到。 │
├──┼────┼────────────┼──────────────────────────────────────┤
│ 18 │ │1.合作資訊 │未填入對應內容。 │
├──┤工商服務├────────────┼──────────────────────────────────────┤
│ 19 │ │2.合作夥伴 │未填入對應內容。 │
├──┼────┼────────────┼──────────────────────────────────────┤
│ 20 │外匯線上│1.外匯線上搓合報價 │寫外匯搓合,預約掛單沒有做到。 │
├──┤搓合 ├────────────┼──────────────────────────────────────┤
│ 21 │ │2.線上合約 │目前未看到。 │
├──┼────┼────────────┼──────────────────────────────────────┤
│ 22 │ │1.基本聯繫資料 │未填入對應內容。 │
├──┤聯絡我們├────────────┼──────────────────────────────────────┤
│ 23 │ │2.意見信箱 │聯絡我們的回覆表單,沒有做到。 │
├──┴────┴────────────┴──────────────────────────────────────┤
│ 使用者後台功能介面 │
├──┬────┬────────────┬──────────────────────────────────────┤
│ 24 │交易紀錄│需能轉出EXCEL報表 │目前這功能是失敗,請再檢查匯出程式碼。 │
├──┼────┼────────────┼──────────────────────────────────────┤
│ 25 │資金管理│商品列表 │列出所有可交易的貨幣,當點擊該貨幣則進入線上搓合。 │
├──┤投資 ├────────────┼──────────────────────────────────────┤
│ 26 │ │已採購之外匯線上搓合商品│線上搓合功能未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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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1.開戶 │此次沒有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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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資金存款│2.入金 │沒有棄單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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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3.出金 │出金無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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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者後台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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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1.審核會員 │僅能審核註冊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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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無法對會員帳號做刪除動作。 │
│ 31 │會員管理│2.會員管理 │2.沒有設置管理會員交易權限的動作。 │
│ │ │ │3.沒有已審核,沒有會員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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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3.信件管理 │無法直接於後台回復客服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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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權限管理│1.權限管理 │1.沒有對不同層級管理員做權限開通設置。 │
│ │ │ │2.帳號session 是否有記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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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交易艙管│1.虛擬艙管理 │沒有做到。 │
├──┤理 ├────────────┼──────────────────────────────────────┤
│ 35 │ │1.真實艙管理 │沒有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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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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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模擬帳戶│1.虛擬艙帳戶分配 │沒有做到。 │
│ │分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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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虛擬艙交│1.虛擬艙交易 │沒有做到。 │
│ │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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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轉移至真│1.真實艙轉移 │目前無介面可將虛擬艙帳號轉成真實艙帳號。 │
│ │實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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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實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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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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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匯流│ │1.後台幣值自行設定可顯示小數點第幾位,Y軸設定5為基據,並根據資料可上下浮動;│
│ 39 │ │2.參數調整 │ 例如小數第三位 則是29.000/29.005/29.010/29.015/29.020 。 │
│ │ │ │2.規則1 API的值+手動加減的值=線圖的值 目前是錯的。 │
│ │ │ │3.各項幣種需於後台可管理前台顯示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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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1.即時指標圖像顯示 │需再提供操作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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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2.資產組合列 │需再提供操作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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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交易面板│3.功能列 │需再提供操作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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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4.購買 │需再提供操作介面,金流部分請串接paypal測試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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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5.入金 │入金後面的一連串金流動作,都沒有做,不知道怎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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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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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外部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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