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錦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