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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資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