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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2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70號 上 訴 人 王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並客貨電梯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 分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新臺幣(下 同)125,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