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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高精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上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為憑,可見被告公司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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