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高精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上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為憑,可見被告公司所在地
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