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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2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創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7,874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00,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