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佳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創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7,874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00,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