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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2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86號 上 訴 人 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嬋 被 上訴人 創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 一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2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高雄簡易 庭民事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