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86號
上 訴 人 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佳嬋
被
上訴人 創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
一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自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2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高雄簡易
庭民事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
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