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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2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騰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學民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徐淙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6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住 所兼營業所所在地即高雄市○○區○○路○○○ 號1 樓,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又本件無庸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自判 決送達翌日起,算至108 年7 月3 日(假日)即已屆滿, 上訴人遲至108 年7 月8 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及理由 書上本院收文章戳可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