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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46號 原   告 富益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滔 被   告 耘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娟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