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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春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7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王芷鈴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