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春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春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6,70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王芷鈴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