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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簡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5號 原   告 銓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錦銓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高宗永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設有規定。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新臺幣 (下同)431,025 元不存在,擴張前揭確認不存在之損害 賠償債權額為52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即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而被告亦同意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審理。 二、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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