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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京永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被   告 明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因已繳 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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