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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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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7 年度雄補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誠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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