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高聖賢
郭慧雅
被 告 思必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忠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思必得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52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