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世雄
被 告 莊省即彩韻農業文創整合行銷工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萬81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